关于受理科技成果项目鉴定(验收)的要求
(二OO二年七月起实行) 为规范科技成果项目的鉴定(验收)、评奖和管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申报鉴定(验收)的科技成果项目,必须是经过半年以上应用的。 二、申报鉴定(验收)的科技成果项目,须提供以下上报材料: (一) 科技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二) 项目技术研究(或设计)报告,内容包括: 1、 技术方案综述及其论证; 2、 项目的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技术创新点及解决的关键技术; 3、 项目的技术成熟程度; 4、 项目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 5、 项目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问题。 (三) 项目的设计与工艺图表及简明阐述; (四) 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 (五) 省科技信息检索机构出具的《项目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六) 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七) 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八) 项目完成单位向省局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项目鉴定的请示》(须经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九) 填写《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清样一份,并做在3寸盘上一起上报。 三、接受省局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材料的技术审核和现场考查,符合规定的,将批准召开技术鉴定会议; 四、受理科技成果项目鉴定不受时间限制,实行随时申请随时办理; 五、当年办理了鉴定的成果项目,可在下年度申报“广东省广播电视科技创新与应用奖”的评奖。 六、上述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