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依据: 《关于加强对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
工作程序: 一、省属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将报批材料连同单位意见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核,再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二、省内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将报批材料送本市广播电视局加签意见后,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再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三、 报批材料包括: 申请报告、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被聘者身份证明和简历、聘请单位与被聘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须注明聘请职位、期限、报酬等情况)、节目制作计划和节目制作大纲及串联词或歌词等。 四、聘请港澳台人员参与广播电视制作省广电局的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国家广电总局的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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