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依据:
《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 广发编字[1999]703号)
《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电总局 广发编字[1999]746号)
工作程序:
一、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省广电局审批,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二、地(市)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地(市)广电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广电局备案。
三、报批材料包括:
节目或栏目的名称、使用频率(频道)、时段及300字左右的内容介绍;节目或栏目的负责人、编辑、导演、导播及主持人的姓名、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保证播出安全的技术保障设施的型号和数量。
四、审批的期限:1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20-61292697
受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31号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宣传管理处
邮政编码:51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