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五条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8号)
工作程序:
一、省属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单位,将报批材料连同单位意见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再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二、 省内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单位,将报批材料送本市广播电视局加签意见后,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再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三、 报批材料包括:
申请报告及举办方案,举办方案应包括节(展)名称、活动内容、性质、规模、时间、地点以及活动组织机构等内容;如设评奖项目,还应提供拟设奖项名称、数额、参评条件和评选办法;在境内举办的,须提交拟邀请的境外机构、主要人员及拟参展的境外广播影视节目情况;赴境外举办的,须提交与境外合作方签署的合作文件或境外合作方的邀请函。
四、 广播影视节(展)和科研交流活动项目省广电局的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国家广电总局的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参赛展播的广电节目的审查时限为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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