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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交流、交易活动的管理

2006年9月8日 11:30:10来源: 广东广播影视网[ 字体:]

     工作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五条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8号)

      工作程序:
       一、省属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单位,将报批材料连同单位意见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再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二、 省内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单位,将报批材料送本市广播电视局加签意见后,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再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三、 报批材料包括:
       申请报告及举办方案,举办方案应包括节(展)名称、活动内容、性质、规模、时间、地点以及活动组织机构等内容;如设评奖项目,还应提供拟设奖项名称、数额、参评条件和评选办法;在境内举办的,须提交拟邀请的境外机构、主要人员及拟参展的境外广播影视节目情况;赴境外举办的,须提交与境外合作方签署的合作文件或境外合作方的邀请函。
       四、 广播影视节(展)和科研交流活动项目省广电局的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国家广电总局的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参赛展播的广电节目的审查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20-61292697      
        受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31号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宣传管理处     
        邮政编码:51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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