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广局发[2007]21号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换证的通知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领证单位:
根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已领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有效期届满的单位,应办理续办手续。
办理续办手续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持证机构换证申请报告(包括上年度运行情况、各项管理要求的遵守情况、对违规问题的自查自纠情况);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三、对于许可证项目变更,不需要审批的,应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对于需要审批的,持证机构应另行准备申请材料,单独申报;
四、加盖持证单位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
提交的材料(含申请表)应打印(一式二份),于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高林,联系电话:020—61292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