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
一、政策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二、申请条件:
1、有电影制片单位和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三、申请材料:
电影制片单位申请书应当载明:
1、单位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2、主办单位和名称、地址及其主管机关;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4、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四、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申报,省局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书后2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广电总局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书后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广电总局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单位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五、注意事项:
1、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并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所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须打印、复印件须使用A4复印纸。
咨询电话:020-6129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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