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政许可项目适用于申请设立、合并、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套数、节目设置范围,变更台名、台标、呼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分台。
(1)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
一、政策依据: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五)筹备计划。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事业发展处(科技处); (二)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事业发展处(科技处)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审核同意的由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上报;不同意的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五、注意事项: 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五份,并须附上电子版的申请材料。
(2)、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
一、政策依据: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筹备计划。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事业发展处(科技处); (二)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事业发展处(科技处)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审核同意的由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上报;不同意的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 四、注意事项: 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五份,并须附上电子版的申请材料。
(3)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
一、政策依据: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事业发展处(科技处); (二)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事业发展处(科技处)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审核同意的由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上报;不同意的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 四、注意事项: 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五份,并须附上电子版的申请材料。
(4)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
一、政策依据: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事业发展处(科技处); (二)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事业发展处(科技处)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审核同意的由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上报;不同意的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 四、注意事项: 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五份,并须附上电子版的申请材料。
(5)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
一、政策依据: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以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和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运营规划。 (三)节目审查和管理制度; (四)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 (五)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六)筹备计划。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事业发展处(科技处); (二)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事业发展处(科技处)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审核同意的由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上报;不同意的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 四、注意事项: 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五份,并须附上电子版的申请材料。
(6)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设立分台
一、政策依据: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六)副省级城市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七)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分台。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三)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事业发展处(科技处); (二)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事业发展处(科技处)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审核同意的由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上报;不同意的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 五、注意事项: 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五份,并须附上电子版的申请材料。
(7)广播电台、电视台跨地区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
一、政策依据: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资源及设置规划;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合作合同。 四、申请程序: (一)由该频道或栏目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事业发展处(科技处); (二)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事业发展处(科技处)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审核同意的由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上报;不同意的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 五、注意事项: 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五份,并须附上电子版的申请材料。
(8)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
一、政策依据: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本台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及《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事业发展处(科技处); (二)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事业发展处(科技处)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审核同意的由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上报;不同意的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 五、注意事项: 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五份,并须附上电子版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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