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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区域范围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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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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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区域范围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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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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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科技事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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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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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第3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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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范围
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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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主体:
(1)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3)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备注: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二)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2)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3)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5)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6)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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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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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并加上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科技处(原事业发展处);
(二)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加上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三)收到国家广电总局的书面决定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同意的由申请单位到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科技处领取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转交国家广电总局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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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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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二)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四)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七)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九)所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必须打印,复印件须使用A4复印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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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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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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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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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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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名称及获
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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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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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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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129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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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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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129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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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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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市东331号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科技事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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