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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经营许可证(有线)的审批 |
| 2006年9月8日 17:05:05 来源: 广东广播影视网 |
一、政策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第33号令)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主体: (1)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3)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备注: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二)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2)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3)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5)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6)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二)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 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四)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七)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四、申请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并加上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事业发展处(科技处); (二)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事业发展处(科技处)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批准同意的由申请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到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科技处)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 五、注意事项: 所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必须打印,复印件须使用A4复印纸。 咨询电话:020-61292910 受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31号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科技处 邮政编码:510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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