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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地面无线传输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经营许可证(无线)(乙种)的审批 |
| 2006年9月8日 16:47:20 来源: 广东广播影视网 |
包括下列传输方式: (一)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 (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一、政策依据: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第45号令)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主体: (1)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3)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二)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3)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 (4)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5)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 (6)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三、申请材料: (一)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 (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 (三)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 (五)资金保障及来源; (六)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七)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八)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还必须有省级无线电管理部门颁发的微波频率使用许可证明. 四、申请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并加上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事业发展处(科技处); (二)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批准同意的由申请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到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事业发展处(科技处)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不同意的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 五、注意事项: (一)所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必须打印,复印件须使用A4复印纸。 (二)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上述规定的申请程序办理手续。 咨询电话:020-61292905 受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31号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科技处 邮政编码:510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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