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主体必须是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二)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五)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六)有必要的场所; (七)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事业发展处(科技处); (二)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事业发展处(科技处)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批准同意的由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通过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放广播电视站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 五、注意事项: 所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须打印,复印件须使用A4复印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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