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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电总局关于确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30家播出机构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行业自律示范单位(第一批)的通知 |
| 2008年7月29日 09:45:14 来源: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7月25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确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30家播出机构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行业自律示范单位(第一批)的通知》,通知说,近年来,经过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的共同努力,广播电视媒体广告播放秩序明显改观,社会公信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有较大提高,确保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的健康发展。 为鼓励近年来坚持依法经营,自觉抵制非法、不良广告侵蚀,在广告播放行业自律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播出机构,经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推荐,总局研究决定,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上海东方广播电台、上海电视台、上海东方电视台、浙江电视台、安徽电视台、湖南电视台、云南人民广播电台、扬州广播电视台、石家庄电视台、秦皇岛电视台、太原电视台、临汾广播电视台、呼和浩特电视台、长春电视台、徐州广播电视台、无锡电视台、苏州电视台、烟台广播电视台、淄博电视台、荆州电视台、长沙电视台、广州电视台、柳州电视台、海口广播电视台、西安电视台等30家播出机构作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行业自律示范单位(第一批)。 希望第一批命名的示范单位按总局管理要求,坚决做到依法经营和严格自律,更好地发挥示范作用,做全系统的表率。全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认真学习示范单位的先进经验,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坚持社会效益第一、依法经营、改革创新,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文化、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大发展大繁荣做出新的贡献。 在总局指导下,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30家示范单位共同发起制定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并呼吁全国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加入《自律公约》,牢固树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社会责任感,自觉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共同营造积极健康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秩序。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接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各相关单位,倡导和鼓励各级播出机构积极加入《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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