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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于2006年11月10日联合颁布了修改后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 26 号 ),并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国家工商总局于2006年11月24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220号),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对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强化广告综合治理力度,进一步深化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切实从源头上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堵塞虚假违法广告的发布渠道,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广告市场秩序,实现对广告市场标本兼治和长效监管,有着重大意义。现将上述文件印发各单位,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学习、贯彻。根据《广东省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我局拟于明年1月份召开省广高监管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具体另行通知),学习并研究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部署进一步深入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届时,请各单位从本单位工作职能出发,就如何贯彻落实上述文件,加大广告综合治理力度,深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提出具体措施和意见。
附件: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关于印发〈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广告监管联席会议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