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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审核

2006年9月8日 11:58:46来源:广东广播影视网 [ 字体:大 中 小]

审批事项
港澳台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审核
主办机构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宣传管理处
法律法规依据
《关于加强对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
审批范围和条件
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办事流程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报省广电局宣传管理处。
(二)省广电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作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三)批准同意的由省广电局向申请单位作出批复,不同意的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
申报材料
(一)主管部门申请文件: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三)港、澳、台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四)制作单位与港、澳、台从业人员或所属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协议书。须注明所聘用职位、期限、报酬等情况;
(五)节目制作计划、拍摄大纲、串联词等。
办结时限
省广电局的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广电总局的审批预留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不需申请表格
咨询电话
020-61292212
投诉电话
020-61292101
受理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31号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宣传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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