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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审核

2006年9月8日 18:26:36来源:广东广播影视网 [ 字体:大 中 小]

审批事项
市、县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审核
主办机构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科技事业处
法律法规
依据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
审批范围
和条件
 审核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办事流程
申请单位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科技处(原事业发展处);
审核同意的由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上报;不同意的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申报材料
1、申请表、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3、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4、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
5、筹备计划。
办结时限
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免费
申请表格
名称及获
取方式
1、《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申请表》(下载);
2、《播出机构申请开办节目资料表》(下载)。
咨询电话
020-61292905
投诉电话
020-61292101
受理地址
广州市环市东路331号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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